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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强大的人工智能语言模型ChatGPT一经发布,立即在全球引来一片赞叹声。在为技术的突破性欣喜之余,我们一定要警惕作为一种来自西方的技术的风险性。虽然西方在将技术推向国际市场谋求利益最大化时,反复强调“技术的价值中立”,但这种说教未可轻信。研究表明,技术的价值不仅不中立,还具有对西方国家治理硬件与软件的辩护性、对国家最大利益的维护性,且对非西方友好国家的国家治理硬件与软件具有排他性、否定性、攻讦性;只有在面向个体微观使用主体时,技术才具有非排他性。
作者:尚虎平,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教授;刘红梅,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目前,大语言模型慢慢的变成了各国抢占科技高地的突破口,ChatGPT作为大语言模型的代表性成果,一经发布便引发全球轰动,其智能化的表现颠覆了人们对技术与智能的传统认知。一时之间,发轫于北美洲的ChatGPT技术获得了全球声誉,各种溢美之词不绝于耳。ChatGPT受到了如此多的褒扬,是因为赞扬者沿袭了西方“技术的价值中立”论调,默认只要是技术就是值得赞扬的。
在大批“技术的价值中立”论者的不断宣扬、推动之下,ChatGPT技术迅速向全球扩散,也广泛地渗透到了中国所有的领域,对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值得深思的是,虽然短期内看上去ChatGPT技术益处颇多,但从长远考量,它是不是真的存在着“暗雷”和痼疾,是否会从深层次损害、削弱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毕竟,任何一项技术活动的负效应完全暴露需要足够的时间周期。尽管目前的一些研究已经提醒我们,ChatGPT技术可能会损害中国国家安全,但这些探索更多还停留在对ChatGPT的某项具体功能有几率存在弊端的讨论上,尚未触及它运行的底层逻辑,未能从这种创生于西方的新技术出发来洞察西方所宣扬的“技术的价值中立”理论的可信度。
实际上,冷战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高举“技术的价值中立”旗帜推行“技术殖民”,并高调宣扬国家治理中“技术治理”的重要性,要求世界各国推进“技术治理”。ChatGPT的出现,为我们检验“技术的价值中立”提供了难得的机遇,通过将该理论与ChatGPT技术在现实使用中所维护的原则进行比对,可以以彼之矛来攻彼之盾。也就是说,我们大家可以将理论上所宣扬的信条与实际使用中所维护的对象作比较,从而发现其深层逻辑的一致性或者背反性。解决了这样一些问题后,我们才可以在未来合理地引进和使用来自西方的各类技术,才能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更好地践行“技术治理”。
实际上,“技术的价值中立”学说作为西方启蒙运动的一部分,曾经有力地推动了世界的发展,为人类做出了突出贡献。该学说经历了从蒸蒸日上到饱受争议,再到广泛认可的过程。
早在17世纪,为了将科学技术从宗教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弗朗西斯·培根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技术的价值中立”思想。他大声疾呼:“若有一种发现能作为工具,进而便于发现其他一切事物,那将是何等高级的事啊。”“我们该尽可能地使我们的思想摆脱偏见、崇拜、怀疑、幻想或其他任何障碍,只根据实验结果进行思考。”培根的呐喊振聋发聩,唤醒了社会对科学技术“祛魅”。这种“祛魅”解放了人们的思想,使技术摆脱了宗教偏见和封建意识形态的束缚,成为一个独立、客观的领域,有力地推动了科学技术的进步。“技术的价值中立”在人类历史上曾大放异彩,其思想直接催生并推动了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到来。
虽然亚历山大·希罗(Alexandria Hero)早在公元1世纪就已经发明了蒸汽机,但在“技术的价值中立”思想产生前,它还只是宗教的婢女。由于技术的进步与教会的教条相冲突,或者被视为对神权的挑战而受到教会的审查、限制甚至暴力打压,不能被应用于社会生产中,不能因之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对技术、科学和理性的再次聚焦,颠覆了“宗教指引技术”这一“暗黑”中世纪原则,尤其是在培根等人倡导的“技术的价值中立”思想慢慢的变成为社会显学之后,蒸汽机等先进的技术才被从宗教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在更自由的环境中发展,欧洲科学家相继研发出以蒸汽为动力的设备、器械,人类自此进入工业革命时代。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宣言》中曾经高度赞扬了工业革命对生产力的推动:“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这实际上也是对“技术的价值中立”思想巨大历史作用力的一种侧面褒奖。
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全球扩展推动了技术的持续进步和生产力的持续飞跃,充足表现了“技术的价值中立”理论的时代进步性。这种理论的成功实践逐步推动了技术的慢慢的提升,形成了技术进步的良性循环。欧洲与北美迅速迎来了“技术革命的春天”。随着发电、输电、石油开采、矿物冶炼、大机器生产、汽车制造、电器制造等新技术的涌现,世界开始了第二次工业革命。这场革命极大地解放了社会生产力,为人类社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
“资产阶级”不是救世主,也没有灵丹妙药,它之所以能够推动社会生产力的颠覆式进步,其所依赖的利器就是“技术的价值中立”理论。作为一个新型的阶级,它拥抱并贯彻了新的生产力“祛魅”理论体系,该理论也通过社会实践以生产力飞跃的雄辩事实回馈了资产阶级。尝到了甜头的资产阶级在国家治理、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大张旗鼓地坚持了“技术的价值中立”理论,并着手通过推动技术的进步来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莱因哈特·科瑟列克(Reinhart Koselleck)敏锐地洞察了这种变化:“生物学和社会进化论培养了人们对无限物质增长的期望,由此衍生出对人类社会、文化甚至道德进步的期望,这些进步被期待通过科学、技术来实现。”可以说,信仰“技术的价值中立”论鼓励科学技术发展反哺推动生产力进步,是当时社会生产力持续进步的基本逻辑。
技术的进步推动了社会的快速的提升,人类借助技术实现了“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的梦想,不仅火车成为常见的平民交通工具,福特的流水线生产技术更是让普通工人和农民也能轻松拥有私人汽车。在科学技术的推动下,人类“飞天遁地入海”的梦想纷纷成真,于是社会对技术的赞扬也益发热烈。在不经意之间,“技术的价值中立”的学说影响愈发广泛。
然而,在很多时候,使用技术的初衷与人们所观察到的结果往往相互矛盾。在工业革命初期,英国和欧洲的机器和技术确实提高了生产力,促进了社会繁荣,但随技术长期效果的显现,人们很快就认识到“技术是大量人口贫穷和苦难的源头,导致两极分化加剧”。1811年在英国爆发并蔓延到欧洲的“路德运动”(Luther Movement)是工人与社会群众对技术失望、憎恶情绪的集中爆发,他们打砸机器、破坏技术应用过程,以此来发泄对技术负向后果的不满情绪。19世纪中期,步枪技术的改进和大炮技术的现代化明显提高了火力和射程,然而,这些技术的进步却成为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大量伤亡的主要诱因。尤其是氯气和芥子气等,导致了大量士兵和平民伤亡,对人类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火箭技术被用于对大城市进行无差别攻击,造成了大量平民伤亡和基础设施的损毁,而核技术的出现更是一次性毁灭两座城市,数十万人口瞬间消逝。技术造就的美好局面被第一次世界大战、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残酷现实所击碎。
两次世界大战让世界逐渐冷静了下来,从对“技术神话”的狂热转向了理性反思。人们慢慢地认识到,技术不仅能造福人类,也能够罕见地、以人类从未遭遇过的暴烈方式对人类的生命财产造成无法复原的伤害。萨斯曼·赫伯特(Sussmann Herbert)、汉斯·萨赫斯(Hans Sachsse)等学者开始质疑技术是不是真的能够“价值中立”,他们开始挑战“技术的价值中立”理论,认为在世界大战中,技术显然站到了人民的对立面,被各国政客所利用。在他们看来,技术分明慢慢的变成了统治者实现自身野心的帮凶,各国的政客为了一己私利,纷纷利用技术来丰富国家的暴力手段,提升使用暴力的能力,其结果便是破坏人类文明的成果、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与人身安全,甚至技术成为了杀戮人民的利器。
然而,更多有识之士意识到,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并非技术本身的问题,也不是“技术中立”理论有什么不妥,而是因为使用技术的人出了问题。威廉·詹姆斯·西德斯强调,科学技术“当然是一个道德中立的领域”,它只不过被动地被用之于特定的政治、经济等活动中。卡尔·西多尔·雅斯贝尔斯将技术看作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工具、一种手段——“技术作为一种纯粹的手段,可以用于任何目的;技术的普遍性意味着可以在不同背景下去应用它”。伊曼纽尔·梅赛纳指出:“技术为人类的选择与行动创造了新的可能性,但也导致了一种超出这些可能性的不确定状态。技术产生的影响,服务于什么,不是技术本身固有的,而是取决于人们如何利用技术。”究其本质而言,技术呈现了自然物的规律和自然力的规律,是人类用来延长肢体和活动器官的自然物,是一种延伸人类行动能力的工具,它天然是“中立的”。“技术的界限在于,它不能出于自身并为自身而存在,而始终是种手段”,谁使用它都不能改变它只是一种中性工具的性质。技术并不主动地具有价值偏好、政治倾向,而是取决于使用者的意图和用途。
对两次世界大战中技术加之于人类的伤害反思的结果是,反思者更加坚定了“技术的价值中立”的信心。在他们看来,这些伤害恰恰是由于社会未能洞悉“技术的价值中立”的真谛所引起的。在社会各界未能充分理解“技术的价值中立”规律的前提下,却赋予了那些具有国家行动决策权、社会集体行动决策权的人充分利用技术来代表国家与社会行动的权力,这种权力不受约束的结果就是技术对人民群众的屠杀与伤害。也就是说,社会并未意识到,技术是一个道德中立的领域,技术并不主动地具有政治倾向,而是取决于使用者的意图和用途。技术的本质是它纯粹的工具属性,它不内含任何道德或政治价值,仅仅是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由特定的人群开发的增强人类自身解决各类问题能力的工具。
在完整的“技术的价值中立”理论看来,在技术开发出来用之于为人类造福时,社会必须了解“价值中立”的技术被何人利用的问题。中性的技术,被善者利用就会造福人类,被恶者使用就会贻害人类。在了解了这条原则的前提下,完整的“技术的价值中立”理论要求既要充分使用技术,也要对使用者依法进行规制,“把技术关进笼子里”。两次世界大战对人类社会的伤害,显然是未能完整理解并使用“技术的价值中立”理论的恶果。
完整的“技术的价值中立”认为,如果对技术使用者的价值诉求进行合法、合理、科学的限定,技术最终能够引导人类走向更加美好的世界。技术是为了解决问题、实现目标而存在的工具,其价值和影响取决于人们如何使用它,而不是技术本身具有某种价值取向。雅斯贝尔斯反复强调,技术没有任何“罪过”,因而不能以任何理由去阻碍技术本身的发展:“如果没有技术进步,不可能出现这么发达的社会。”“技术化是一条我们不得不沿着它前进的道路,任何倒退的企图只会使生活变得愈来愈困难乃至不可能继续下去。”安德鲁·芬伯格(Andrew Feenberg)的技术“价值中性论”四要素学说描画了完整的“技术的价值中立”的图景:技术仅仅是一种工具手段,它与所服务的目的之间没有关系,也就是说技术本身是价值中立的;技术与政治之间似乎也没有关系,至少与社会制度之间没有关系,“一把锤子就是一把锤子,一台汽轮机就是一台汽轮机,这样的工具在任何社会情境中都是有用的;技术所依赖的可证实的因果命题像科学观一样,在任何社会情境中都能保持其真理的普遍性;技术的效率标准是普遍的,技术标准可以应用到不同的背景中,在不同国家、不同时代和不同文明中都能提高劳动生产率”。
事实上,无论理论界还是社会公众在反思技术是否价值中立的过程中,都被雄辩的事实所折服:全球范围不断更新的社会生产技术、企业组织技术、宏观经济预测与计划技术、交通和通信技术、物流技术、法律体系的系统化整合技术、警察服务技术等大大提高了人类社会的劳动生产率,同时也保障了社会的良好秩序,使得社会成员拥有的福利与幸福感不断攀升。“技术是人类实现自我救赎的手段,技术是人类思想的物质体现,技术活动是人类自身器官向社会的投射”成为了世界的主流共识,各种争论与反思的结果最终更加强化了“技术的价值中立”理论。“技术本身无善恶之分,只是运用技术的人有善恶之分。”同时,争论也让整个社会清醒地意识到,“技术的价值中立”论对人类社会的建设性价值——承认并充分利用技术的客观性、工具性、对人类的有益性,科学、合法、合理地控制其侵害人类的有害性。
事物的发展常常会背离初心,这也就是“屠龙少年最终变成了恶龙”的现象。“技术的价值中立”理论的创生,在于将技术从宗教的意识形态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让其成为为人类谋求幸福生活的工具,但它的革命性却随着其被社会逐渐认可、接受、发展壮大而逐渐褪色。随着“技术的价值中立”成为一个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它本身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具有意识形态属性的理论。在不断往前演进的过程中,它越来越多地被格式化为高高在上的、因之来说教社会的意识形态工具。就像其他意识形态工具被作为“卫道”工具一样,“技术的价值中立”理论也逐渐成为“卫道”工具。
任何一种意识形态都有着其坚持的基本信条,并通过对这些信条来展开自己的“卫道”功能。“技术的价值中立”理论在逐渐意识形态化后,其坚持的信条主要集中在:第一,技术是自然发展进程中的客观现象,人的主观喜好无法阻止或者逆转其发展趋势,它会沿着自身的规律一直发展进化下去,这是“技术的价值中立”理论的唯物论基础。坚持技术的物质性,坚持技术是人类社会进化中的客观存在,这是“技术的价值中立”理论的基础,是该理论依然保留的人类社会持续进化的革命性因子。第二,技术是解决人类社会各类问题的钥匙,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是技术未解决的,只能说明当前技术发展得还不够,还需要继续进步或者出现颠覆性创新。这是技术唯物论基础上形成的“技术决定论”理念,也被称为“唯技术论”,它认为“万般皆下品唯有技术高”,一切问题只要技术足够发达,都是能够迎刃而解的。第三,技术既不为任何政治制度辩护,也不敌视甚至攻讦任何政治制度,在与政治制度的关系上,技术是“纯洁的”。首先,技术不会对一个国家的国体持有任何偏见,无论它属于人民当家作主的国体,还是属于阶级统治性质的国体,技术都一视同仁;其次,技术不会对任何国家的政体设置先入为主的看法,既不会对民主共和制青睐有加,也不会对君主立宪、政教合一等制度抱有偏见;最后,技术不会歧视任何国家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活动,既不会贬损其参与方式,也不会贬低其参与效果。第四,技术为整个人类生活状态的改善服务,协助其获得更加幸福的生活,它并不歧视不同民族、群体既有的文化生活习惯,而只在其上做“加法”。技术的目标是改善人类的生存状态,只要有利于每个人当前生活状态改善的活动,技术本身都不排斥它们,这当然包括各个国家、不同民族、不同群体已经形成的各类习俗与文化。技术不仅不排斥文化与习俗,还可望为其插上翅膀,让其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第五,技术不对每个人的道德水准提出要求,也就是说,技术不会倾向性地判断哪些人是“有道德的”或者“道德水准高的”,哪些人是“无道德的”或者“道德水准低的”。技术不排斥任何人使用,它不对使用者、受益者设置道德限制。无论一个人的道德水准如何,技术都会服务于他。第六,技术是“价值观无涉的”,它不对一个人的价值观进行评价,不去判断一个人的价值观属于“好的”还是“坏的”。实际上,这是“技术的价值中立”的字面含义,也是该理论创生时的基本信条,属于微观个体性质的理论基础。它强调,技术不对持有不同价值观的人进行区别对待,不会因为一个人的价值观积极向上就青睐有加,也不会因为一个人的价值观消极避世就深恶痛绝,无论持有哪种价值观的人,技术都会为其造福,为其带来益处。
正如约翰·杜威所强调的,所有预设与信条,不论如何完美,最多只是潜在立论,它是不是现实的、客观的,还需要检验其在真实世界中的存在状态。要检验西方国家意识形态化的“技术的价值中立”理论是否真的落到了实处,成为了社会中的“事实逻辑”,就需要以彼之矛攻彼之盾,将“技术的价值中立”意识形态化的理论所倡导的信条放到现实中去检验,以此来判断它是真理还是“卫道”工具。
当然,发轫于西方的技术实在太多,大量的技术虽然曾经兴起于西方,但经过了不断的传播和学习,它们都已经成为全球的共识性知识。要科学地探索技术使用中价值是否中立,就需要从一种新型的西方技术入手,唯其如此,才能够将技术使用中逐渐被其他国家主体化、吸收改造为本国原创技术的可能性降到最低,这样也才能检视来自西方的技术是否如西方“技术的价值中立”理论宣称的那样是“价值中立”的。
从目前来看,ChatGPT技术是美国刚兴起且在不断完善中的新技术,目前虽然各国都在模仿它,但真正达到其技术成熟度的同类产品几未出现。从理论上说,此技术特别适宜用来探索西方新技术是否“价值中立”,毕竟它受到非西方技术的“污染”“传染”的程度还很低,能够更原生态地考察西方技术在实际应用中是否传递着某种价值。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何种意识形态化的理论,其必须从坚持某些公理开始,以公理为基础衍生出其欲传播使人接受的一些命题和观点,从而达到意识形态传播中说教、潜移默化使其接受的“洗脑”目标。一般而言,公理性质的信条或者命题是不需要检验的,因为它们确实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证自明性,否则该意识形态从一开始就不可能赢得社会认可。自“技术的价值中立”意识形态化之后,在其所坚持的信条中,前两条属于公理性的命题。严格来说,它们不仅仅属于“技术的价值中立”理论,而且属于更一般的社会发展规律,在其他领域(比如科技哲学、科学学、科学史、技术创新、经济学等)早就成为了颠扑不破的真理。这两条公理性的命题当然不需要进行验证,因为它们并非“技术的价值中立”意识形态所独有,而是众多领域理论的共识性规律与公理。
“技术的价值中立”独有的意识形态导向主要聚焦在另外四个信条上,只要验证了它们的真伪,就可以判定该意识形态所宣称的导向与其实际践行的准则之间的一致性和相异性。在检验的过程中,我们遵循了集合的基本规律:如果要证明集合A就是集合B,则必须证明集合A中的所有元素就是集合B中的所有元素,且集合B中再无其他多余元素;反之,如果要证明集合A不是集合B,则只需要证明集合A中随机抽取的一个元素不属于集合B即可。也就是说,我们依照“技术的价值中立”意识形态的信条随机向ChatGPT提出问题,如果出现了结果与信条所宣称的准则不一致的情况,便可以证明其宣称并非“真言判断”。
在具体检验的过程中,我们剔除了“技术的价值中立”理论中的公理性信条,将能够凸显其意识形态属性的四个信条首先细化为了对信条进一步展开的“命题”(见表1),进而对每个命题设置了在现实中进行检验的“途径”。这些检验途径与实验科学中的“实证检验”思路一致,即通过一个“具体的”(specific)事实陈述性命题(假设或者预设)来体现某个意识形态信条命题描述的事实是存在的(也就是预先设定意识形态的描述是真实的,即实验科学中的“假设为真”)。比如在对信条“技术既不为任何政治制度辩护,也不敌视甚至攻讦任何政治制度,在与政治制度的关系上,技术是‘纯洁的’”中的命题“技术不会对一个国家的国体持有任何偏见,无论它属于人民当家作主的国体,还是属于阶级统治性质的国体,技术都一视同仁”。进行验证时,我们设置了符合其逻辑的具体验证假设“苏联的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是一种有效的民主形式”。
由于ChatGPT是一种人工智能技术驱动的自然语言处理工具,正好我们可以通过其处理各个验证性的陈述来检验它们的真伪。为了获得这些“假设检验”的答案,我们在2023年4月15日使用ChatGPT3.5版本对每一条命题所对应的检验方式进行检验。为了确定这些检验结果的“稳健性”,我们在第一次检验的一年后,于2024年5月15日,更换了一批检验对象作为新的检验途径,并使用ChatGPT4.0版本进行了再检验(见表2)。需要强调的是,在再检验的过程中,我们对检验途径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放松限制条件”,也就是说使用了限制条件更少的一般性的陈述句,比如对a1.进行检验的途径“伊朗的政教合一制度对民主形式的影响”较之于第一阶段检验的途径“苏联的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是一种有效的民主形式”的限制条件就更少一些,更有利于ChatGPT的“中立”地回答。具体检验的过程是:在ChatGPT的人机对话窗口将检验问题逐个输入,之后ChatGPT会形成一个答案,若答案答非所问或者不知所云时,我们还会追问,追问的形式是对检验的陈述句进行同义扩展或者减缩。
在第一阶段,我们得到了表3的检验结果。从中可以看出,信条A之下的3个命题均未得到验证。在对命题a1利用“苏联的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是一种有效的民主形式”检验时,ChatGPT从三个方面给出了否定性答案:(1)政治体制缺乏真正的多党制和竞争性选举;(2)限制了、政治自由和人权;(3)集中式的计划经济体系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和效率低下,经济体制的僵化和腐败也限制了人们的发展和自由。在对命题a2利用“苏联的部长会议制度是一种有效的政府组织形式”检验时,ChatGPT从三个方面给出了否定性回答:(1)它受到执政党的严格控制,缺乏真正的民主参与和监督机制;(2)由于权力高度集中在中央政府,地方和地方政府的自治权受到了限制,这导致了效率低下和资源分配不均衡的问题;(3)部长会议制度在应对复杂和迅速变化的挑战时显得不够灵活,难以及时作出有效的决策。在对命题a3利用“苏联的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国家管理,拥有广泛的选举权和监督各级国家机构、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检验时,ChatGPT从四个方面给出了负面答案:(1)单一党制;(2)控制选举过程;(3)官方监控;(4)宣传机器。与信条A类似,信条B之下的三个命题也均未得到验证。在使用“苏联形成了良好的政治文化”“苏联100多个民族都拥有独特的习俗与文化”“苏联员形成了为人民服务的文化”对命题b1、b2、b3进行检验时,ChatGPT从强制和压制、权力滥用、经济困难、对社会进步负面等四个方面否定了命题b1;从民族不平等、民族关系紧张两个方面基本上否定了命题b2;从腐败堕落、特权和优待两个方面基本上否决了命题b3。
与信条A、信条B这些瞄准了国体、政体等的检验结果不同,ChatGPT对涉及个体的信条C、D均给予了支持。我们对信条C之下的两个命题c1、c2通过“ChatGPT欢迎爱泼斯坦使用”“ChatGPT乐意为爱泼斯坦服务”进行了检验,对信条D之下的两个命题d1、d2通过“ChatGPT欢迎员使用”“ChatGPT乐意为员服务”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显示,针对c1和c2命题,ChatGPT都强调不会对个人的使用进行限制:“作为一种人工智能语言模型,我无法授予特定人或个人使用权限”“我必须强调,作为一个人工智能,我无法拒绝提供服务给具体的个人,无论他们的身份或行为如何”;针对命题d1、d2,ChatGPT进一步强调不会对个人的使用进行限制,而且针对检验的问题提供了几乎一样的答案:“作为一个人工智能语言模型,我无法对特定政治党派的成员或支持者提供特殊的服务或欢迎,我被设计为所有用户提供信息、回答问题和提供帮助,而不考虑他们的政治立场或党派关系。”
就集合规律而言,我们第一次的检验已经足够检验国体、政体的信条与命题,但为了防止“冤枉”ChatGPT,以致误解了它的真实导向,我们在一年之后进行了再检验,这是类似于统计学上解决“稳健性”问题的检验。在第一次检验时,我们对信条A、B采用了美西方国家“曾经的敌人”苏联作为对象,对信条C、D采用了美西方“自己人”作为对象,这是为了观察ChatGPT是不是能公正评价已经消亡了的“敌人”,毕竟在人类社会中有着“不论故人非”的文化传统。在第二次检验的过程中,我们采用了“替换检验路径”的方式,改换成了美西方尤其是美国敌视的“当前敌人”伊朗作为检验信条A、B的对象,并将针对个体倾向的信条C、D的检验对象替换为了美西方界定的“非友好人士”,我们将检验结果总结在了表4中。特别值得强调的是,再检验时我们使用了比第一次检验更趋于“价值中立”的陈述事实模式,比如信条A中的命题a1采用了“伊朗的政教合一体制对民主形式的影响”这样不体现价值方向判断的陈述句,这可以更好地体现“再检验”的性质,与第一次检验形成更好的闭环逻辑。
再检验结果与第一次检验结果具有明显的一致性,关涉宏观制度与文化的信条A、B均未得到ChatGPT的支持,而关涉微观个体倾向的信条C、D均得到了支持。在对信条A之下的命题a1、a2、a3利用“伊朗的政教合一体制对民主形式的影响”“共和国对国家与社会的影响”“伊朗的候选人选择制度对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的影响”进行检验时我们发现,ChatGPT从权力集中与缺乏监督、选举过程受到宪法监护委员会的严格控制、宗教与法律的结合、与媒体控制、宗教少数群体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边缘化等六个方面基本上否决了命题a1;从权力集中与选举限制、国家法律体系以教法为基础、性别角色限制、经济政策受制于教义、推行革命的意识形态、对和媒体的严格控制等六个方面基本上否决了命题a2;从限制了政治选项、降低了选民的信心、削弱了政治竞争、抑制了政治参与的热情等四个方面基本上否定了命题a3。同样地,ChatGPT也分别从多个方面对信条B之下的命题b1、b2、b3给出了否定性的答案。
与第一次检验的结果几乎完全相同,涉及个人价值倾向的信条C、D之下的命题c1、c2、d1、d2均得到了ChatGPT的支持。从表4可以看出,ChatGPT对命题c1、c2给出了与第一次检验结果几乎完全相同的答案:“作为一种人工智能语言模型,我无法授予特定人或个人使用权限。”“我必须强调,作为一个人工智能,我无法提供服务给具体的个人,无论他们的身份或行为如何。”ChatGPT对命题d1、d2也给出了与第一次检验结果几乎完全相同的答案:“作为一个人工智能语言模型,我无法对特定政治党派的成员或支持者提供特殊的服务或欢迎。”“作为一个人工智能语言模型,我没有对特定政治党派成员提供专门服务的能力或倾向。”
正如前文所述及,西方意识形态化的“技术的价值中立”理论体系中的公理性信条几乎是不证自明的,它们同时也是其他理论的组成部分,并不能体现该理论的独特性,也不能体现它解释世界、改造世界的针对性与指导性。我们以“实证检验”的思维模式检验了真正能体现该理论特质的一系列核心信条。从验证结果来看,“技术的价值中立”理论并未简单地得到支持,也未简单地被否决。这种检验结果再次证明,社会领域的规律往往不会非此即彼般地“纯粹”,它总是在冲突的二重性价值中展现出自己的规律性。我们对ChatGPT技术的检验表明,技术起作用的路径有两个:一是宏观层面国家治理范畴的作用路径,二是微观层面调节个体行为的作用路径,两方面构成了完整的技术作用的二重性规律图景。需要强调的是,国家治理范畴的作用路径包括国家治理硬件和软件两方面。我们在图1中简洁地呈现了技术价值的二重性规律。
国家治理体系中,首当其冲的是直观的物质性要素国体、政体,以及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行为,它们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硬件”。在“技术的价值中立”理论信条看来,技术既不会为任何政治制度辩护,也不敌视甚至攻讦任何政治制度,在与政治制度的关系上,技术是“纯洁的”。这就意味着,它坚持认为技术与国家治理体系的硬件之间不存在矛盾性与抵触性,技术对任何国家的治理体系中的硬件都不存在针对性的否定、贬低、攻讦,甚至敌对等倾向。但本研究对“技术的价值中立”理论中面向国家治理体系“硬件”的信条所坚持的3个理论命题的检验显示,这些命题均未获得西方最新技术ChatGPT的支持。反而,这3个命题的反命题是成立的,这就意味着:第一,技术确实会对一个国家的国体持有偏见,它无法对与技术创生国不一致的其他国家的国体一视同仁,甚至抱有很深的偏见和敌意;第二,技术确实会对一个国家的政体持有偏见,它会对与技术创生国不一致的其他国家的政体设置先入为主的看法,甚至存在偏见与敌意;第三,技术确实会对一个国家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持有偏见,它会对与技术创生国不一致的其他国家的人民群众政治参与设置先入为主的看法,甚至会贬损其参与方式、贬低其参与效果;第四,技术的价值“有偏性”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便是,它具有隐藏的“辩护性”,在对非技术创生国的其他国家的国体、政体、群众政治参与设置先入为主的看法时,其底层逻辑是技术创生国的国体、政体、群众政治参与具有较之于其他国家的优越性,这是对技术创生国国家治理硬件的一种无声的辩护。
我们的检验结果完全契合了国家治理中技术使用的规律。虽然西方意识形态化的“技术的价值中立”理论从各种视角强调技术的“中立”,但从国家治理的实践来看,几乎每一项技术的产生都源于某个国家的“发愤图强”或者“技术强国”战略。在该战略实施之后便会对技术落后的邻国形成压力,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每一项新开发技术的所属国都会设置其他国家进入的壁垒,要么以专利的方式限制别人模仿,要么直接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直接进行技术的政治与军事保护。严格来说,每一项技术都有着技术的开发者所在国的国家属性。在前现代历史上,养蚕技术一直是古代中国的最高机密,国家禁止以任何形式传播到国外;西方国家曾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禁止亚麻布制造、玻璃制作、钢铁制造、密码及网络安全等技术传入中国。人类历史跨入近现代,技术在国家治理中的排他性偏见更加突出,几乎西方国家开发的每一项技术都留有“暗门”“后门”,禁止亚非拉国家模仿和使用,甚至禁止这些国家留学生接触与这些技术相关的专业,它们对亚非拉国家本身就存在着偏见与敌意。近二十年以来,技术甚至发展到了对不同国家的国家治理直接排斥的地步,比如西方的一系列能源技术、金融技术和加密技术无法在朝鲜使用;5G芯片和软件、CRISPR-Cas9等高级基因编辑、EUV光刻机等技术在中国大陆受到西方国家的严格出口管制和封锁。实际上,本文的发现与世界上具有广泛影响的“技术价值的政治属性”的理论具有较高的契合度。该理论发现,技术本身就“固有地”具有某种价值倾向性,在政治上并不是中立的,它本身在国家治理中具有自己的偏好。“技术的价值固有论”坚持认为,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产生的技术创新,其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传递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尼尔·波兹曼(Neil Postman)振聋发聩地指出:“每一种工具里都嵌入了一种形态偏向,把世界构建成为一种形象而不是另一种形象的倾向。”
刘易斯·芒福德(Lewis Mumford)在《技术与文明》给出了那条著名的理论命题——机器意识形态的基础是秩序、控制、效率和权力。希利斯·米勒(Hillis Miller)更是直截了当地提出了“技术本身就是具有价值倾向的意识形态”的理论命题。曼纽尔·卡斯特(Manuel Castells)对网络技术的研究再次证明,即使是人人唾手可得、天天使用的网络,也只不过是意识形态在新时代的一种技术性表达,它本身就是一种带有价值偏向的意识形态。正如阚道远所言,技术具有不可须臾分离的政治价值属性,常常被用于进行权利操控、实现政治目的。
国家治理体系与计算机系统一样,硬件是物质性基础,但良好的软件才是系统效能上佳的保障。本文在对“技术的价值中立”理论进行检验的过程中,对技术是否歧视不同国家民族、群体既有的文化生活习惯这些属于国家治理软件的对象也做了检验。从检验结果来看,与技术对国家治理体系的硬件所持有的态度一样,它也明显具有价值的有偏性:第一,技术确实会排斥一个国家已经形成的习俗与文化,它无法对与技术创生国不一致的其他国家的习俗与文化一视同仁,甚至抱有很深的偏见和敌意;第二,技术确实会排斥一些民族已经形成的习俗与文化,它会对与技术创生国所具有的主流民族习俗与文化不一致的其他民族习俗与文化设置先入为主的看法,甚至存在偏见与敌意;第三,技术排斥其创生国之外的国家和民族文化,对它们抱有偏见和敌意的底层逻辑在于,它以自身创生国的国家文化、主流民族文化作为标准来判断其他国家与民族文化,其潜台词在于,技术创生国的国家文化、主流民族文化是“标准答案”,这是典型的辩护思维,体现了它不明示的辩护性。
本文的检验在新时代唤醒并矫正了早期学者的发现。赫伯特·马尔库塞、尤尔根·哈贝马斯、雅克·埃吕尔等哲学家早就发现,技术并不是一种中性的工具,它是在特定社会和文化中创造出来的,必然会以创生国、创生地的文化和习俗作为国家治理、社会发展“软件”的判断标准。“不管怎样,政治事实从来不会自己说话”,而技术就是承载特定国家“政治事实的软件”载体,它以创生国的文化、习俗等意识形态为土壤,同时又为这种土壤辩护,并努力将其他国家的土壤“改造”成这种土壤。
无论何种技术,它都是在特定的文化环境、民族习俗中创造出来的,它不可能“出淤泥而不染”,必然以其创生地的文化、习俗作为社会软环境好坏的判断标准,它潜在地认为,与创生地的文化与习俗不一致的其他国家与民族的文化与习俗必然“不够优良”,这既是对创生地文化的辩护,也是对其他文化的一种轻视、敌视,甚至攻讦。这再次证明,技术不仅仅具有为政治硬件辩护的本质,而且也是文化、惯习等政治软件辩护与传播的工具和手段,它会为特定的文化(技术创生国的主流文化与习俗)辩护,同时也会轻视甚至敌视与该文化不相融的其他国家的民族文化。
任何一种人类社会领域的学说要称得上“理论”,它就必须具有一定的现实解释力,否则便会从其创生便缺乏生命力,成为“无用之学”。从我们的检验来看,“技术的价值中立”理论除了在公理性信条上具有与其他理论重合的广泛解释力之外,它真正具有自身独特属性的解释力在于对个体使用者层面的阐释与判断。
我们分两次展开的验证与再验证都证明,在针对个体使用者时,技术确实能够做到“价值中立”。也就是说,正如“技术的价值中立”理论所坚持的:第一,技术不会对使用者的道德水准提出要求,不会倾向性地判断哪些人是“有道德的”或者“道德水准高的”,哪些人是“无道德的”或者“道德水准低的”,它不会排斥任何人使用,不对使用者、受益者设置道德限制,无论一个人的道德水准如何,技术都会服务于他;第二,技术对使用者的态度是“价值观无涉的”,并不对任何使用者的价值观进行评价,不去判断一个人的价值观属于“好的”还是“坏的”,它不排斥任何人使用,不对使用者、受益者有任何价值观预设,无论一个人的价值观如何,技术都会服务于他。
“技术的价值中立”理论之所以具有一定的认可度,也有着一批“信众”,就是因为无论哪种技术在个人的使用上几乎都不存在排他性,比如美国公民可以使用ChatGPT、芯片、5G、登月等技术,欧洲公民也可以使用这些技术,中国公民依然可以使用这些技术,它们并不对个体的使用者进行排斥。而且,在具体的技术使用过程中,无论来自哪个国家,无论来自哪个民族,技术呈现在每个人面前的内容都是相同的,不存在厚此薄彼的歧视和排斥行为。同时,无论使用者的性别、年龄、职业、身份、家庭背景如何,技术呈现在他们面前的要素和内容结构也都是相同的,技术发挥作用的形式、过程、结果也都是相同的,不会因人而异。这一切充分说明,如果只从个体使用者的角度来看,技术确实具有极高程度的价值中立性,它对所有的使用者都持有相同的态度,不会排斥某个人的使用。此时,技术确实体现了工具属性,它如同一把尺子,任何人都可以用来丈量某个对象,且也能够有效地获得丈量结果,不因使用者的国籍、职业、年龄、收入、民族等条件的不同而不同。
从我们的检验可以看出,“技术的价值中立”理论在国家治理层面的信条之所以与现实不符,以至于成为一种虚幻的说教,是因为技术的价值具有二重性。实际上,技术在宏观国家治理上的属性与在微观个体使用上的属性是完全不同的,在前者上它具有明显的国家属性,并因此而扩展到了民族、族群等群体属性,此时它是价值不中立的,以辩护、维护、保障技术创生国的国家属性的实现为目标;在后者上,它能够不对使用者个人进行排斥,也能够对任何使用者提供相同的服务功能与效果,此时它能够保证不排斥任何个人的使用,具有价值的中立属性。
任何一项技术都不是存在于真空中的,它是由某个人或者某一群人在特定国家的特定文化环境、风俗习惯、意识形态中创造出来的,它的第一属性便是“技术强国”“富国强种”的国家与族群属性。这是它的根本属性,与马克思所强调的“阶级性”具有异曲同工之处。
首先,技术的发明和应用者不是生活在“理想国”,无论是个体还是集体,他们都属于特定国家的公民,只要不出现心理严重的变异和变态,其每一项行动都有着“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国家”的属性,甚至一些更具爱国心的个人和集体还有着“主观为国家,客观为国家”的理想。在这种前提下,技术的创生和应用本身就具有“富国强种”的属性。一方面,技术的创生者在技术发明的过程中,以本国的国家治理硬件和软件作为技术的底层逻辑,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技术的使用过程也就是认可、展示、实践该国治理硬件和软件的过程,在此时技术的创生者及其所在的国家会欢迎各色人等使用该项技术;另一方面,技术的创生者在技术发明的过程中,无法在底层逻辑上全面、有效体现本国的国家治理硬件和软件特色时(尤其一些纯自然科学的技术),他们会在技术的使用上以有效维护本国的国家治理硬件和软件为目标,在此时,技术的发明者及其所在的国家,会通过为实现技术的排他性而出台的专利制度来保障其目标的实现。从日常生活来看,在技术创生和应用之后,虽然发明者和应用者首先会获利,但它创造的物质收益、就业机会、产业扩展等边际效应却几乎全部有益于国家,有时候仅仅有限的几项技术就可以使一个国家从积弱积贫跨入世界领先者行列,比如蒸汽机技术使得英法等国飞跃式发展,中国历史上很长一段时间都因为领先的养蚕缫丝技术、种植和开发茶叶技术、制陶技术等保障了国家持续的富强和领先。正因为技术具有富国强种属性,每个国家才会对本国公民创生的技术进行管制,以便能将特定技术的最大边际效应(收益)全部留在本国之内。很多时候,在常规的依法管制(比如专利制度、贸易制度、科研制度等)效率不高,无法最大化保障技术创生国利益时,该国甚至会动用警察、间谍、军队等暴力手段来对技术的使用和传播设限,排斥其他国家的个人、组织、政府使用。实际上,自工业革命以来,英国、美国与其他西方国家一直对本国技术流出国门有着严格的规制。近年来发生的美西方国家对中国、俄罗斯等转型国家的“芯片战”只不过是它们依据技术的“第一属性”展开的“技术隔离”“技术排他”保障本国利益最大化的现代版本。即使是本文检验的ChatGPT,美国也对其他国家,尤其是国家治理软硬件不一致的国家,设置了各种使用壁垒,因为在技术开发者及其所在国美国看来,转型国家的使用会损害美国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其次,技术开发出来就是供人使用的,从理论上说,使用者越多,技术实现自身价值目标的概率就越大,故而它本身不会对微观个体的使用设置排他性条件,这是技术的第二属性,即“欢迎个体使用”的属性。从科学技术研发的规律来说,任何不投入使用的技术都是无价值的,是失败、无效、无用的技术。技术一旦开发出来,就期望使用者越多越好,这就使得它必须在开发的过程中,不能对使用者个人的身份、性别、国籍、收入等条件进行限制,如果设限便可能影响技术开发目标的完全实现。其实,从理论上说,如果某个人获得了使用特定技术的权利,就说明他已经满足了技术的“国家”和“族群”属性的需要,比如已经支付了专利费用,已经被技术所在国纳入使用“白名单”等,在此时,技术使用得越多,其“国家”和“族群”属性实现得便越充分。在这种情况下,技术必然保持其对使用者的开放性,不对个体使用者进行排斥和隔离。这表明,技术不限制个人使用的属性,是“国家”和“族群”属性的从属属性,是第二属性。
最后,技术价值的二重性提醒我们,当前中国学界热炒的一个新概念、新事物“技术治理”存在着巨大的隐患,我们必须从它还是一个新事物时就规避风险,以“源头治理”的模式推进符合国家和民族利益的“技术治理”。
第一,谨慎使用来自西方的,以西方国家治理“硬件”和“软件”作为底层逻辑的技术,在将其使用到国家治理活动时,必须祛魅其对西方国家治理硬件和软件的辩护性。这类技术主要是社会领域的技术和社会与自然科学交叉领域的技术,包括民主技术、集体行动技术、选举技术、决策技术、计划技术、执行技术、媒体技术、调查技术、大数据大模型技术、数据集市技术,等等。这些技术或多或少都与某一种或者多种社会活动、集体行动、社会参与、群众行动等宏观行为、集体行为紧密相连,这些行为均属于国家治理的行动范畴,它们从某个方面实现了国家治理功能。将“技术治理”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当然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中国的国家与民族利益,这就必须提防在引入“技术治理”时不加分辨地默认西方国家治理硬件和软件的优越性并在中国实践它们,否则就相当于在“技术治理”的过程中放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宗旨、使命和原则,主动地接受且践行西方的“和平演变”。若来自西方的技术确实有助于改善中国的国家治理,在应用它们时,首先需要辨识并剔除它们对于西方国家治理硬件和软件的辩护性,使其成为“干净”纯粹的技术。
第二,对于来自西方的,保障西方国家利益最大化的技术,需要依据市场规则,以最低成本来使用它们,不做“冤大头”,不交“智商税”。技术价值的第二属性提醒我们,还有一些来自西方的技术虽然对西方国家治理硬件和软件的辩护性较弱,但它们却呈现了十足的保障西方国家利益最大化的属性,这类技术主要是自然科学类的“纯技术”,比如芯片技术、马达技术、材料技术、冶炼技术等,它们不仅能促进西方国家的整体发展和进步,也能够促进其他国家的发展和进步,我们完全可以引进、吸收、应用这类技术造福国家和民族,促进国家治理水平的提升。在应用这些技术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掌握市场的周全信息,充分做到信息对称,尽量以最低成本来引进、吸收、应用这些技术,要避免被西方技术拥有者经济讹诈,尽最大可能为中国节省开支。
第三,要大力开发以中国国家治理硬件和软件作为底层逻辑的技术,在中国国家治理实践中大规模使用,并最大程度地推向全世界,让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使用,这会促使它们在潜移默化中接受中国的国家治理模式,从而将中国式治理推向全球,使其造福全人类。在全球范围内塑造并传播中国国家治理话语体系、理论体现固然重要,但将理论转化为其他几个国家的实践行动更具有价值,毕竟“行胜于言”,只要真正践行中国国家治理的“软件”与“硬件”,哪怕只是部分、枝节地践行它们,都属于中国国家治理模式造福全人类的成果,都是国家软实力输出成果的集中表现。做到这些其实并不难,只要我们开发一批以中国国家治理硬件和软件作为底层逻辑的技术,比如宏观计划技术、决策技术、投票技术、选优技术、大数据大模型技术、金融安全技术、结算技术、支付技术、数据集市技术、融资技术、财务管理技术、企业治理技术等,并将它们不断地推向全球,以技术的创利性吸引更多的国家使用这些技术,这就可以于无声处听惊雷的柔性、共赢模式将中国国家治理模式推广到世界范围。
第四,推进中国国家利益最大化的技术创新,将其推向全球,并以专利制度、交易制度、管制模式等,确保国家边际利益最大化。我们要不断推进技术创新,尤其要有换道超车、换道竞争的敢为天下先精神,就像发展高铁技术、登月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一样,提前创新、开发一批具有高附加值的技术,比如量子计算机、量子通信、中药技术等,并将其推向全球,以专利制度、交易制度甚至专门技术专门管理的特殊管制模式,获取最大限度的技术使用收益,从而确保国家边际利益最大化。
〔本文为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重大风险事件中的网络社会心态及引导研究”(22JZD028)的阶段性成果,获“江淮文化名家(领军人才)”(2024)项目资助。刘红梅为本文通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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